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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处置情况
第一章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第一条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学生或是教工未经审批走出校门,并有社会人员参与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第二条 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师生手机短信、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审批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有外来人员参与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第三条 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负面新闻、横幅、标语等,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网上热点问题,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 100 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因学校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非法颁发伪造学历、骗取钱财等引发学校停课、教师或学生家长聚集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第四条 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件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并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负面新闻,呈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第五条 学校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和事件等级的演变,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校内责任报告单位为各单位(部门),校内责任报告人为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校外责任报告单位为院长指定的新闻发言工作组所在部门,校外责任报告人为院长指定的新闻发言工作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校外报告必须经院长同意后报送;涉密信息按规定报送。
第九条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及程序:
一、初次报告。学校发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后,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接报后,征得学校院长同意后,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依靠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应向地方政法部门报告。其他达不到报送等级,但研判后确需上报的突发事件,不限于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也可上报。
二、进程报告。I 级、Ⅱ级和Ⅲ级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必须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政法部门。Ⅳ级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核实反馈的,学校原则上电话 20分钟反馈;明确要求书面反馈的,学校不超过 40分钟进行反馈。
三、结案报告。事件结束7日后,学校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按照上述报告渠道上报。
第十条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可能原因及联络人、立博app等为必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为选报内容。
二、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事件进程、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三、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工作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十一条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立博app》和《立博app》,我省教育系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信息,经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发布。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分别报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教育局或济南市政法部门。
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一、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和省市级教育部门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学校应立即向地方政法部门报告,并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通告,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
二、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应负责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应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违法行为。学校应进一步动员和发挥校内各单位(部门)教工力量和学生会、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校不漏院、院不漏系、系不漏班、班不漏人,确保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三、学校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公安部门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时,学校应组织力量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
四、学校决定必须对学生作出处理时,应掌握好时机和程度,明确对学生应当处理的依据与原因,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避免矛盾激化,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五、应急处置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按照省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一、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学校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应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
二、学校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三、学校应配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深入现场、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第十五条 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一、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及院长报告,院长决定是否启动学校应急处置预案、决定是否立即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根据事件引发的原因,由院长、分管校领导及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当即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向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解释工作,确保事态不进一步扩大。
三、相关人员要及时了解事实真相,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人员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四、若属学校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等造成拖欠教师工资和停课、学生家长聚集上访,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十六条 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一、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二、学校要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对不稳定因素苗头,及时进行处理。
三、学校发现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负面新闻,应当及时引导;对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正面宣传并予以澄清;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应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学校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隐患。
第四章 善后与恢复
第十七条 学校应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事件的实质问题,满足师生及学生监护人的合理要求,安抚和平复相关人员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一、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学习宣传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教育引导,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依法依规进行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政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属于涉及师生及相关人员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及相关人员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师生生活,审慎处理好因学校有关政策调整、改制中的人员安置问题。因种种原因造成学校短期或长期无法继续办学的,要首先解决学生上课、上学问题,对直接责任者应当由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事件结束后,学校要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依据事件等级分类要求上报材料。
2024年5月